这意味着,公积金制度终于到了改革之时。而改革的说法,是否意味着不会轻易一刀切取消公积金?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申请贷款时单位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以上的,不予贷款。此外,对疫情期间单位办理过缓缴的职工、优秀人才等特殊情形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认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在住房套数查询操作中,为简化业务要件,除规定查询操作外,借款人还应当向分支机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并对诚信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的审核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将通过查询征信记录、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或通过面谈和居访等形式的调查,予以审核确定;如审核调查过程中或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职工诚信保证不实的,将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扬金管﹝2019﹞27号)等相关规定,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