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迁移户口应当由迁移人或拟迁入户户主申报,提交三个方面的材料:一是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迁入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代交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代交证明);三是与迁移理由直接相关的材料,也就是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四)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解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缴存职工贷款条件审查工作,依据国家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严格规范对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