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解读:按照《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扬金管﹝2011﹞25号文件)及《关于新市民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扬金管2019-41号)的有关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可申请个人缴存和使用公积金,不能通过通过代理机构或规划指导机构虚构劳动关系缴存并申请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19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公布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应在6个月内完成实际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