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 5号)等要求,2019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