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的通报》(建办金函189 号)中“不得发放3 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的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29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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