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规定: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案例:人才中心,鲁申君综合整理。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注册要求的职业资格另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另须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