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上海市投靠类政策办理落户。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与符合 2018 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规划指导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3. 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套数查询操作中,凡在本市市区、邗江区购房的,应当至少合并查询市区和邗江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在本市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当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