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5年,我市印发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扬金管﹝2015﹞65 号),但当时住建部异地贷款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且当时我市公积金流动性十分紧张,在难以满足本市缴存职工提取贷款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不具备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因此部分开展了异地贷款业务。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比已回落至90%左右,具备了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条件,因此,决定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同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e、 翻建大修自住卓,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