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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答: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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