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一市三省住建部门及相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分组讨论,就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信息核查共享、业务操作趋同、服务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
根据《户口规定》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房产转让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代交在县(市)或设区市市区城镇地区范围内的家庭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无房证明,将户口代交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新房交付使用后,应当按《户口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入该房屋。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签订二手房购房协议书时,对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迁移,买卖双方应当有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