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若有补缴,需当时所在单位出具补缴情况说明书及当月补缴核定单(在有效期内补缴的需扣除月份)。若当时所在单位已不存在,出具工商局注销证明,并附本人的情况说明书。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的,具体要求如下:
因此,《实施细则》规定,具有职称(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以上职业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符合持证时间及参保年限等其他条件后,可以提出申请,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不受持证时间及参保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