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类投靠落户政策解读
1.哪些老人可申请投靠落户?
2.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3.需要走哪些流程?
01 |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 |
02 |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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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
02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以下其一):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3)、《房屋所有权证》;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
03 | 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统一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
04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05 | 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06 |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07 |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
08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
09 |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 |
10 | 申请人在户籍地规划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
11 | 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01 | 符合条件的投靠老人和被投靠人带齐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准迁证明; | |
02 | 除当场规划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 | |
03 | 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公安分(县)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
1.哪些人能申请配偶投靠落户?
2.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3.夫妻投靠落户该如何规划?
01 |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规划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 |
02 | 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规划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 |
03 |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规划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 |
04 |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 |
05 |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
01 | 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 |
02 | 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规划,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03 | 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规划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规划。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04 | 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05 | 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规划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 |
06 | 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 |
07 | 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 |
08 | 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 | |
09 | 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 |
10 | 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 | |
11 | 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 | |
12 |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 | |
13 | 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 | |
14 | 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 |
15 | 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 |
16 | 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
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
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县)局。
分(县)局审核
分(县)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
市局审核
市局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申请。
1.哪类子女可规划投靠落户?
2.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01 |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规划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规划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02 |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 |
03 | 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 |
04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规划《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
01 |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02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
03 | 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
04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05 | 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06 | 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07 |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
08 | 申请人出生凭证; | |
09 | 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 |
10 | 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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